关于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的意见
作者:档案馆编辑 2017-12-22 10:21:45 来源:

黑档联发〔2004〕3号


各地市档案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

  为了确保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防止国有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根据《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文件精神,对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破产国有企业的档案处置,是国有企业破产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的处置直接影响着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理、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企业破产的申报、确认、批复和破产工作的进行。做好破产国有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推进破产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要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要维护档案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二、统筹规划,保证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规范运作

  (一)破产国有企业要成立企业档案处置专门组织,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破产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领导工作。

  (二)破产国有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以及与档案密切相关的图书资料,清点库存,做到帐、档、检索工具等齐全、准确、一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对拟销毁的档案要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做他用。

  (三)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按不同档案类别分别处理。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3、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也可移交同级档案馆代管;

  4、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和党群工作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同级档案馆;

  5、破产国有军工企业档案中属国家机密的档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其归属;

  6、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6年发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委托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四)破产国有企业应在破产工作结束前完成档案的移交或寄存工作。移交或寄存档案应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目录一式三份,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装具、设备、电子档案的管理软件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五)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从破产费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

  三、加强领导,确保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领导,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纳入责任制目标。要加强对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搞好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指导破产国有企业档案部门搞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清点工作,确保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企业破产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破产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

  (三)各级国家档案馆要配合有关方面切实做好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接收或寄存工作,并加强管理,搞好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

  (四)破产国有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要求,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企业破产工作日程,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清点、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确保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规范运作。

  (五)各部门、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实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处置,确保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违反《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擅自处理档案的,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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