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馆查阅利用馆藏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作者:档案馆编辑 2017-12-07 16:19:03 来源:

  一、馆藏开放档案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档案、民国时期的旧政权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简称建国后档案),一般自档  案形成之日起,期满30年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有关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延长开放期限。          

  上述档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本馆有权继续延期开放。

  二、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

  (一)大陆公民和组织可持身份证、工作证或者合法证明直接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

  (二)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

  (三)外国人或国外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作书面申请,说明本人身份、利用目的、查阅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书面申请应提前30天通过接待单位(国内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进修学校交送本馆,经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均需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三、开放档案的阅览和复制

  利用者在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视情况给予劝告或其它处理。

  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准勾画、涂改、剪裁,如有损坏档案者,本馆依据《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按照档案价值责令赔偿或处以罚款。本馆所有开放档案,只限在本馆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出室外或转借,不得擅自扫描、拍摄。

  利用者复制或摘抄本馆开放的档案,须加盖本馆档案复制件专用章,方为有效。凡以单位名义在本馆查阅的档案复制件,应集中保存在本单位档案室或资料室,不得由个人保存或据为己有。个人在本馆复制的档案资料,不得出卖或倒卖,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出境。

  四、档案的公布与出版

  本馆馆藏档案的公布与出版权属于本馆以及省委、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本馆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本馆开放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如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后方可进行。

  凡利用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编写的书刊,必须送交本馆3套,以备查考。

  五、利用档案的收费

  利用档案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的范围、办法、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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