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备用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2017-12-22 10:37:39 来源:

黑档发〔2004〕96号


各市、地档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有关单位档案部门:

  为了加强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监督管理,规范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现将《黑龙江省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监督管理,规范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企业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的档案,依法享有所有、利用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非国有企业应遵守《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本企业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管,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应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将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的发展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八条  非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本企业档案工作,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对档案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四)监督、指导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当文化程度,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并经过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档案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  非国有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党务、工会、共青团、职代会、女工工作、协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行政综合、政工人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经理会、法律事务、外事、信访、考核、奖惩、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企业改革、经营决策、计划、统计、企业登记、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资产评估、商标注册、信贷、纳税、索赔反索赔、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商业秘密、合同、合同履约、公证、土地利用、财务管理、审计、物资管理、产品销售、市场信息、经济责任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能源管理、技术管理、环境保护、企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资质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生产文件材料

  产品开发、产品设计、产品生产、产品鉴定、产品评优、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科研项目调研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成果申报、成果奖励、专利、技术转让、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文件材料

  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与批复、任务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管理、财务审计、环保、消防、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设备仪器购置、开箱记录、随机文件材料、设备仪器安装、调试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工作文件材料。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报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文件材料

  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履历材料、学历、鉴定、考核、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与处分、工资、保险、岗位培训、技能评定、其它重要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非国有企业应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分类方案,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移交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管理。任何人和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 材料和载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卷质量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非国有企业应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科学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非国有企业档案,企业应无偿提供;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非国有企业档案,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向社会公布档案,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由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销毁,并由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人员监销。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八条  非国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档案现代化管理应纳入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非国有企业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企业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代为保管或寄存申请。

  非国有企业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征购。

  档案馆对代为保管和寄存的档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鼓励非国有企业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档案。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严禁倒卖档案牟利,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非国有企业,有优先利用档案的权利,其档案的开放应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非国有企业所有,由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并单独保存。

  非国有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被兼并的非国有企业的档案归兼并企业所有,由兼并企业统一管理,并单独保存。

  非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其档案归合并后的企业所有,由合并后的企业统一管理,并单独保存。

  非国有企业分立时,其档案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管理。

  非国有企业出售给其他企业,其档案归买方所有。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企业破产时,其档案可以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

  第二十五条  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非国有企业终止、破产后,其档案由原合资、合作的中方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等造成档案丢失和损毁的直接责任者,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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