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几张纸,获刑半年!就因为这几张纸是……
作者:管理员 2017-09-05 14:47:38 来源:哈尔滨新晚报

    9 月 5 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 30 周年纪念日,记者从省档案局了解到,8 种与档案有关的行为算违法,千万别干这些违法的事儿。

 

    哈市某机关干部孟某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中成绩优异,被确定为考察对象。但是,组织部门在调阅其干部档案时,发现档案中没有干部身份证明,不符合参加考试条件,于是中止考察。

    令人没想到的是,其后孟某的单位在查找孟某的档案时,发现还有三个人的干部档案也残缺不全,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该单位的会计宋某不得不供认坏事是自己干的。原来,宋某在一次值班的时候,见单位办公室和档案柜柜门没有上锁,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入室拿走了孟某等 4 人的毕业文凭、学籍手续、人事调动、干部调转手续及录干、资格审批手续等人事档案材料,并将这些档案材料全部撕毁,扔到单位卫生间的垃圾箱内。

    最后,会计宋某因犯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

 

    而孟某所在的单位,也因为不重视档案工作,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没有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给宋某窃取、损毁人事档案可乘之机,造成部分人事档案材料损毁、丢失,被处以两万元罚款,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也被处以一千元罚款。

 

    都有哪些东西是档案?

    省档案局专家介绍,国际关系、机关工作,科研、基建、生产活动,教育、医疗、诉讼、财会工作等,甚至个人参与的社会活动、个人交往中都会产生原始的记录,成为凭据性或参考性历史资料,保存起来就是档案。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有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哪些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呢?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相关新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0451-88628276 电子邮箱:sjwzsbbjjz@163.com

网站标识码:2300000056 | 黑ICP备14006409号 |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386号

主办单位:365备用网 技术支持:东北网络台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8号 电话:0451--8770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