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移民侵华罪证专题档案:三江省移民用地整备实施要领
作者:管理员 2015-10-21 09:35:47 来源:

三江省移民用地整备实施要领

                        

产业部训令171号

1938年(康德5年7月1日

   

第一  移民地整备方针

 

    一、根本方针

    鉴于移民用地的整备工作,是一项在执行国策移民方面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工作,它与原住农民实际生活有着重大的关连,要求政府各级机关在国策之下齐心协力,互相协作,同时还要向广大一般民众大力宣传其意义,以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而且,要尽一切努力采取万全之策,使得原住农民生活得到安定,从而达到圆满完成整备工作的目的。

    二、要领

    1、移民用地整备工作,由满洲国政府直接负责。但是,收买工作具体负责者是满洲拓植公社。必要时予以协助办理。

    2、移民用地整备工作,首先优先吸收国有地、公有地、不明地主及其他未利用地。工作中要尽力避免给原住民带来不良影响,同时还要考虑用地范围内原住农民生活的维持和提高。今后能作为移民用地而整备的熟地是极少的。

    3、为谋求移民用地整备工作圆满完成,中央及省、县均设咨询机关若干处。

    (1)中央在国务院内设立中央招垦地整备委员会,负责审议用地整备方针及整备计划有关事项和地区内原住民辅导有关事项,同时还谋求整备工作有关各部局的紧密联系和协作。

    (2)各省设立省招垦地整备委员会,负责审议用地整备有关重要事项,同时还谋求整备工作有关各机关的协作和联系。

    (3)县设立县招垦地整备协议会,在用地整备实施有关重要事项方面,要求各有关人员需加慎重,同时还谋求整备工作执行中尽力顺通民意。

上述协议会的成员,要求尽力多吸收地主代表参加。

 

第二  整备工作实施方

 

    一、用地取得工作

    取得工作具体执行中,以县作为核心,在监督机关的指导和有关机关的协助下去完成。

    1、取得准备工作

    取得工作当中,各县做好取得工作所需要的土地及原住民有关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以期达到取得工作的正确,从而确立原住民处理对策。

    2、宗旨的彻底普及

    取得工作刚开始,县工作人员在有关机关直接参加和协助下,紧密团结为一体,加强对地主及原住民开展宗旨宣传普及工作,努力使他们早日谅解取得工作和原住民处理等方针。

    (1)对有实力的地方士绅和地主代表,特别强调协和互让精神,以使其彻底领会宗旨,全力协助取得事业。

    (2)对一般农民要向他们讲明政府关于生活保障方面的方针,以使得他们充分理解由于移民迁入而享受的利益是很多的。

    3、地价和地目等级的决定

    宗旨普及工作结束后,县长尽速地召集县招垦地整备协议会,评议和确定地价和地目等级。

    地目分为熟地、二荒地和荒地三种,每种各分为若干个等级。

    注:二荒地指废耕后不满三年者而言。

    4、地照收集工作

    作出决定之后,县尽速用通知或布告形式让各个地照所有者周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以内缴纳完毕,之后组织力量逐个审查并作好土地权利者名簿。

    5、土地款支付准备

    与地照收集工作的同时,县要求每个地主上报地目等级、面积(如系租种地,要求佃农也要提出呈报),必要时,可经现地调查之后再评定。根据前项地价及地目等级,计算每个人土地款数,做好支付地款的准备工作。

    6、买卖契约签定和土地款的支付

买卖契约的签定和土地款的支付,在县的协力和援助之下,由满拓公社负责迅速而确实地进行。支付地点的选定要从领款人方便考虑。  

    7、对浮多地及未交地照者的处理

    (1)浮多熟地和浮多二荒地当作未来熟地和二荒地支付土地款。

    (2)系属不在地主者,在所定期限内交不出地照的土地,从工作方面考虑,其地款暂由县代保管,待其交出地照后由县直接支付。

    二、原住民的安置

    用地内原住民的安置,由政府负责,由满拓公社协助。

    1、用地取得当时,原住耕种人则与用地取得成功的同时变为满拓公社的佃农,原则上在原地居住和营农。如果因移民迁入而需要搬迁时,至少在一农年前预告原住民本人,当其搬迁时要支付一定的搬迁费,对因特殊理由而自动搬迁者,也同样支付其搬迁费。

    2,满拓公社对上述佃农,从地租、设施以及金融等方面均要比从前更合理化,尽力减轻他们的负担。

    3、原住农民的换地问题,要求事先决定,随着移民用地取得的进展,及时地通报原住民周知,从而求得民意安定,同时,采用确保的方法。

    4、对于自耕农,应及时解决所必需之换地问题,如果已经转移到换地时,要对他提供自耕农应有的援助。另外,对依靠其他土地收益维持生活者,必要时也要加以适当考虑,以避免发生生活上的急剧变化。对于佃农如已转换成为换地,仍按佃农定居所需之标准给予援助。

    三、地上设施的处理工作

    对用地内的地上设施,特别是其价格问题,在县的妥善指导下,由满拓公社负责收买。

    l、属于自耕农和佃农所有的设施,仍与从前相同归属本人所有,如搬迁他地时由满拓收买。

    2、由佃农正在使用之地主所有设施,可在用地取得的同时加以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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